利博

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如变更法定代表人,哪些情形可以不修改章程?

日期:2025-01-23 17:05    来源:区市场监管局

分享:
字号:        

"新《公司法》规定章程中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、变更方法,同时调整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。因此,以下两种情形需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同步修改章程:

1.公司原章程只记载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,应将相关条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、变更方法;

2.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的,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,应调整相应条款中的职务表述和产生方式。上述两种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,无需调整章程条款,如:原章程记载“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“,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经理的。"

主办:利博(中国)官方网站      承办:利博(中国)官方网站 、利博(中国)官方网站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    政府网站标识码: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-1